申请人:现代药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77016号“MINOX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8290号、第15286302号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