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派克无形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帕克无形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璞
申请人因第4134794号“派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786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05月26日至2023年05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液压泵;液压阀;液压滤油器;机油滤清器;机械密封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液压泵;2.液压阀;3.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4.液压滤油器;5.气动元件;6.机油滤清器;7.空气滤清器;8.柴油滤清器;9.机械密封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航空加油车接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可维持复审商标在液压泵;液压阀;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液压滤油器;气动元件;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机械密封件商品上注册的决定。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是世界一流的液压、气动、密封、阀门、机电一体化产品及元器件生产商和供应商,在业界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派克汉尼汾香港有限公司和派克汉尼汾流体传动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多家公司在多个网站上公开介绍和销售申请人“派克”商品,申请人关联公司在中国市场上亦大量市场和销售“派克”商品。申请人积极举办和参加各种大会、展会,宣传和销售其派克品牌商品,申请人复审商标已于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航空加油车接头是申请人生产的航空领域连接件产品之一,使用于航空加油系统,申请人发票中显示了申请人产品为接头,实际都是指航空加油车接头。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宣传手册;2、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企业信息;3、经公证认证的宣誓书、运营协议及相应的中文翻译件;4、派克汉尼汾流体传动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5、派克汉尼汾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和周年申报表;6、经公证的申请人“派克”商品在互联网上的介绍及销售页面;7、派克汉尼汾流体传动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三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8、派克汉尼汾流体传动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三一集团子公司的交易订单、对应发票、邮件订单;9、派克汉尼汾流体传动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向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福建雪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销售合同;10、申请人参加展会相关合同、发票、照片等;11、申请人流体连接件产品的产品手册;12、申请人官方网站对派克宇航部门的介绍;13、航空加油车接头介绍和图片;14、派克汉尼汾流体传动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派祥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分销商协议及订单和发票、以及派克汉尼汾流体传动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爱力液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分销商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15、申请人公司宣传手册;16、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企业信息;17、经公证认证的宣誓书、运营协议及相应的中文翻译件;18、派克汉尼汾流体传动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9、派克汉尼汾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和周年申报表;20、经公证的申请人“派克”商品在互联网上的介绍及销售页面;21、销售合同及订单、订单相关往来邮件;22、参加展会相关资料等。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派克汉尼汾流体传动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0月7日在第7类液压泵;液压阀;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液压滤油器;气动元件;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机械密封件;航空加油车接头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2008年5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帕克•英坦戈伯公司。2017年11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帕克无形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原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派克无形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航空加油车接头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公司宣传手册、证据11流体连接件产品的产品手册、证据12派克宇航部门的介绍、证据14与杭州派祥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分销商协议及订单和发票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流体连接件、接头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前述证据中显示的接头等相关商品结合产品手册及派克宇航部门相关介绍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航空加油车接头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可以视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航空加油车接头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航空加油车接头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航空加油车接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