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34164号“川军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川军团 75334164

阅读:36998 2024-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创亿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34164号“川军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申请人自行设计,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

  申请人:成都创亿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34164号“川军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申请人自行设计,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军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5334164号“川军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川军团 753341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9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