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外军事销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89006号“INTERNATIONAL AUTOSOU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英文固定词汇,不属于常用商贸用语。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知晓,取得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项目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国际汽车资源”,仅由常用商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