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赵云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92658号“赵云传封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4561号“封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处于撤三阶段,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所获荣誉、产品销售订单、发票、京东平台销售记录及评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赵云传封神”与引证商标“封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