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许昌亨源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韩文涛
异议人许昌亨源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文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6187383号“亨源通HENGYUANT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亨源通HENGYUANTO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损害其企业字号权。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异议人将“享源通”作为商标和商号长期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经其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187383号“亨源通HENGYUANT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