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271456号“ADLV RSDF Z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DLV RSDF ZG 65271456

阅读:138096 2024-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广英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5日对第65271456号“ADLV RSDF Z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261402号“ADL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

  申请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广英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5日对第65271456号“ADLV RSDF Z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261402号“ADL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ADLV”商标的抢注,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行业,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将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ADLV”检索结果;

  2、申请人商标信息;

  3、“ADLV”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服装、成品衣、上衣、裤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毛衣、服装等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鉴于我局已对争议商标在童装、服装、成品衣、上衣、裤子商品上的注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ADLV”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其余商品及其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鞋等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ADLV RSDF ZG”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ADLV”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四、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充分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童装、服装、成品衣、上衣、裤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

本文《关于第65271456号“ADLV RSDF Z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DLV RSDF ZG 652714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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