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847027号“经开安格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开安格堡 66847027

阅读:92243 2024-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安格堡幼稚园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尹胜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对第66847027号“经开安格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宋曾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黄敏雪具有投资合作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安格堡幼稚园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尹胜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对第66847027号“经开安格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宋曾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黄敏雪具有投资合作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先使用商标及字号“安格堡”的情况下,故意与其妻子串通合谋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字号“安格堡”的恶意摹仿和抄袭。

  三、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止合作后,仍然使用“安格堡”商标及“安格堡幼稚园及图”LOGO,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业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争议商标明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郑州市中原区安格堡幼稚园登记证书及黄敏雪为实际投资人的证明;

  2、申请人与黄敏雪关系证明;

  3、黄敏雪与宋曾所签的合作协议;

  4、宋曾QQ空间发送合作协议解除通知书及复函;

  5、黄敏雪与宋曾合办幼儿园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资料等;

  6、宋曾身份证、微信头像及其与黄敏雪微信聊天记录、安格堡月子中心联系方式;

  7、 绵阳浪漫礼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官网及官方微博宣传资料;

  8、绵阳日报数字报-安格堡幼儿园;

  9、四川安格堡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及绵阳安格堡幼儿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0、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各园所工商登记信息;

  11、安格堡部分园所代持协议、资质及房屋租赁协议;

  12、黄敏雪及安格堡幼儿园教学宣传资料;

  13、安格堡幼儿园相关网络宣传报道;

  14、第14234766号“安格堡幼稚园及图”商标档案及“安格堡”LOGO作品登记证书;

  15、被申请人运营的安格堡月子中心官网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申请注册,202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

  2、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安格堡幼稚园出具的证明表明黄敏雪为该幼儿园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黄敏雪为台湾同胞,股份由刘婕代持。

  2018年2月4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黄敏雪与被申请人尹胜的亲属宋曾签订了“安格堡”幼儿园及月子中心的合作协议,该协议表明,甲方黄敏雪对幼儿园及月子中心全面管理,占股51%。其中,黄敏雪技术经营管理及商标商号使用权的股份比例为总投资25%,人民币投资26%。甲方黄敏雪系“安格堡”商标及商号的所有权人,甲方需保障该幼儿园和月子中心可15年免费使用“安格堡”商标、商号及对外经营,否则视为甲方该部分出资未完成,除应立即补足外,并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宋曾协助并负责后勤保障、财务监督等,占股49%(人民币)。

  2019年1月24日,绵阳安格堡幼儿园成立,法人为宋曾。

  2019年10月25日,宋曾向黄敏雪发出解除《合作协议书》的通知。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郑州市中原区安格堡幼稚园、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安格堡幼儿园成立、商丘市梁园区安格堡幼稚园成立、郸城教育园区钦峰安格堡幼儿园、开封市龙听取嘉泰安格堡幼稚园等已成立,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黄敏雪为投资人。

  4、2011年1月6日,中国台湾网发布了有关台湾知名幼教专家黄敏雪回祖地河南潢川授课的报道文章。新浪微博、妈妈帮、华龙网、当代学前教育网等网站有关于黄敏雪讲座、台湾安格堡国学双语商丘幼稚园园长黄敏雪的相关报道。2013年,优酷视频中有台湾安格堡国语双语幼儿园园长黄敏雪的访谈。腾讯视频中有台湾安格堡创始人黄敏雪女士的讲座。搜狐网有关于郸城钦峰安格堡幼儿园的相关报道。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黄敏雪与被申请人尹胜的亲属宋曾于2018年2月4日曾签订“安格堡”幼儿园及月子中心的合作协议,协议明确表明黄敏雪系“安格堡”商标及商号的所有权人,黄敏雪需保障幼儿园和月子中心可15年免费使用“安格堡”商标、商号及对外经营。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黄敏雪投资的郑州市中原区安格堡幼稚园(即申请人)等多家幼儿园已经成立。优酷、腾讯及当代学前教育网等亦有关于黄敏雪及相关安格堡幼儿园的相关报道。由此可见,在该合作协议签订之时,被申请人尹胜作为宋曾的亲属,应当知晓“安格堡”商标为黄敏雪及申请人使用在幼儿园等服务上的商标。2019年10月25日,宋曾向黄敏雪发出解除《合作协议书》通知。但尹胜在该解除通知之前,即2019年4月30日申请注册了与“安格堡”商标近似的第37933427号“经开安格堡”商标,后又于2022年8月6日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教学;教育;幼儿园;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宗教教育;教育研究;提供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在目的、内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娱乐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经开安格堡”与申请人商号“安格堡”文字构成存在区别,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安格堡”商标的抢注,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安格堡”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引证了其在先注册的第14234766号“安格堡幼稚园 ANGELBABY KINDERGARTEN”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该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娱乐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6847027号“经开安格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开安格堡 668470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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