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83684号“She.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he.ing 13983684

阅读:170358 2024-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薄伽丘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983684号“She.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9582号决定,于2023年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薄伽丘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983684号“She.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9582号决定,于2023年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商标授权书、定制采购合同、采购发票、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文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文具;2.笔记本或绘图本;3.文件夹(文具);4.墨水;5.书写工具;6.钢笔;7.印刷品;8.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9.油画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将在被申请人答辩后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再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证据资料。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及复审撤销中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与帕弗洛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书及帕弗洛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单、发货单、发票等;2、被申请人与杭州耐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书及杭州耐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发票;3、被申请人与上海优尚文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书、上海优尚文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淘宝授权书、线上店铺产品图、宣传图、消费者评价截图、后台交易记录截图;4、被申请人与上海启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定制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5、被申请人对外销售宝珠笔、签字笔的发票、出库单;6、产品实物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形式):7、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8、产品实物照片。其余证据均已在复审程序中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或电子件,未经公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有过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列表;2、复审商标被许可人网络搜索页面;3、销售合同购买方网络搜索页面。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5年3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针对本案撤销决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审理审理范围应为申请人提出复审的,被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维持注册的“文具;笔记本或绘图本;印刷品;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油画棒;文件夹(文具);墨水;书写工具;钢笔”复审商品。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2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帕弗洛公司、杭州耐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与案外第三人签署采购合同,销售复审商标品牌的钢笔商品,并有相对应的文具*钢笔发票予以佐证。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授权上海优尚文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上海优尚文具有限公司授权“七七与阿点”“oaso优尚”店铺使用复审商标,“七七与阿点”“oaso优尚”店铺销售复审商标品牌的钢笔、记事本商品,并有指定期间内相关消费者评价、后台交易记录予以佐证。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复审商标品牌的橡皮、钢笔商品,并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实物图片等证据可以印证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文具、钢笔、记事本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文具、钢笔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笔记本或绘图本等其余复审商品与文具、钢笔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13983684号“She.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he.ing 139836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5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