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快特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对第52576800号“金马安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一家综合性文旅服务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120295号“金马景观G.H.THEMED ENVIRONMENTS”商标、第31077644号“金马JM及图”商标、第31093236号“金马”商标、第44722243号“金马”商标、第53344395号“金马文旅”商标、第53351534号“金马游乐”商标、第53321005号“金马嘉年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金马”在先商号权,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荣誉证书;
2、产品介绍;
3、引证商标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五、六、七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金马安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金马”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跑道、旱冰鞋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七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其不能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金马安享”与申请人商号“金马”文字构成存在区别,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塑料跑道、旱冰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