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393579号“新国辩 国际华语辩论邀请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国辩 国际华语辩论邀请赛 71393579

阅读:105916 2024-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超级辩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凯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93579号“新国辩 国际华语辩论邀请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存在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相关公众群体…

  申请人:天津超级辩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凯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93579号“新国辩 国际华语辩论邀请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存在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相关公众群体中具备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影响以及带来损害,不会造成相关合作和群体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活动现场照片等证据。

  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辩到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新国辩 国际华语辩论邀请赛”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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