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2252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8222522

阅读:106580 2024-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晋江市跨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新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际商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222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4359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晋江市跨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新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际商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222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4359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一直处于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门店营业执照、租赁合同、门店照片、会员资料、百度导航页;申请人授权南安市卓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授权书;微信公众号资料;纳税证明;印刷合同及收据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购物袋定制合同及费用票据;产权证、他人租赁房屋合同;复审商标使用照片;他人发布与跨世纪百货相关的文章截图视频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名下25类图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注册,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期间起始日期晚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纳税证明、产权证、他人租赁房屋合同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相关资料中仅其自制的部分照片显示复审商标,但该证据并未显示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印刷合同及收据、购物袋定制合同及费用票据亦未显示复审服务,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明力不强。综合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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