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37138号“动感地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动感地带 20137138

阅读:38939 2024-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动感地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拓涵思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7138号“动感地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94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动感地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拓涵思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7138号“动感地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94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鉴于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评审申请号20230000018094)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另一撤销复审案件(评审申请号20230000018697)均系针对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947号决定提起的复审申请,该两案件待论证的焦点与事实一致,我局决定并案审理。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演出合同及发票、头条网截图、广告业务合同、报纸宣传及广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5月17日至2023年05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组织表演(演出)”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在“1.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教育信息;2.流动图书馆;3.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体育野营服务;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6.音乐制作;7.玩具出租;8.游戏器具出租;9.动物园服务;10.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宣传截图(2016年或未显示时间);

  2、宣传材料公证证据;

  3、报刊截图;

  4、广告发布合同;

  5、合同书、方案、报价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证据:

  6、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出具给申请人及深圳桃花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的商标授权书;

  7、被授权人签订的《动感地带艺术团演出合同》、项目验收单及发票;

  8、今日头条截图;

  9、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安徽商报》、《广东建设报》、《现代金报》、《中华工商时报》、《信息时报》等报刊实物、广告发票及登报服务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缺乏真实性,或非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教育信息;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体育野营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音乐制作;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7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1年5月27日转让予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又于2022年2月28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7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 (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教育信息;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体育野营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音乐制作;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1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授权人签订了《动感地带艺术团演出合同》,在案有相应的项目验收单及发票佐证其于指定期间内向案外人提供了组织演出服务,能够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报刊截图、广告发票及登报服务发票等证据仅显示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注册在“教育信息、玩具出租”等服务上,但无相应证据佐证其将复审商标投入市场并用于经营活动。其他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非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均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综上,复审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教育信息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教育信息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本文《关于第20137138号“动感地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动感地带 201371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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