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廊坊市孝敬斋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扬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老美华鞋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山天海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39372号“老美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298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发票、收款收据、商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骨灰盒;垫枕”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棺材;2.棺材用非金属附件;3.骨灰盒;4.纸板棺材;5.垫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木头或塑料标志牌;2.装饰用木条;3.家具;4.非金属标示牌;5.工作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从事殡葬服务的公司,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且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购销合同、发票、收款收据、商品图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棺材;棺材用非金属附件;骨灰盒;纸板棺材;垫枕;木头或塑料标志牌;装饰用木条;家具;非金属标示牌;工作台”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棺材;棺材用非金属附件;骨灰盒;纸板棺材;垫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木头或塑料标志牌;装饰用木条;家具;非金属标示牌;工作台”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0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指向其主营的骨灰盒等相关商品,未涉及家具等复审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