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平
委托代理人:河北虹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梦龙春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47805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梦龙”二字构成,整体形象为典型的自造字,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故争议商标易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各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经过长时间的努力精心设计而成,是被申请人品牌的延续,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中使用的汉字并不属于不规范汉字的范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其他与争议商标情形一至的商标,已经予以核准注册,充分说明了争议商标的可存在性。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作品登记证书;2、发票;3、汇款单;4、产品图片等。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福建梦龙春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等商品上,于2024年1月9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现为福建梦龙春茶业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