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珈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18509号“TONCADE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5284375号、第31987857号、第5699289号在整体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