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光水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39541353号“花布豆 HUABUD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由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童装、童鞋等儿童用品领域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07944号“巴布豆生活小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978429号“巴布豆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夸大其商品或服务质量特点和标明不真实来源等信息,相关公众必定误认为争议商标品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申请人,从而误导相关公众购买或消费,给相关公众造成利益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2、“巴布豆”百科词条介绍;3、宣传活动、招商订货会、工厂及设备、专卖店等照片;4、媒体报道;5、所获荣誉;6、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7、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明资料;8、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在后获得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童装、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