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逸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禹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86430号“E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1269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官网截图、商品照片、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06月28日至2023年06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池充电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在“电池充电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能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
1、验厂报告(办公场所、厂房、样板间、常规设备、仓储等实景照片);
2、线上销售记录;
3、合同及销售发票;
4、产品手册;
5、网站截图。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与本案复审商品无关,或使用时间不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表;测量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变压器;逆变器(电);集成电路;低压电源;电池充电器;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稳压电源”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5年2月20日。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8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部分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充电器”商品,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充电器商品与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充电器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