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珀芙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邯郸多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珀芙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邯郸多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7003899号“珀芙美POFU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珀芙美POFUMEI”指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41142号、第34718882号“珀芙妍”商标,第37735153号“珀芙研BIORRIE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护发素、洗发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003899号“珀芙美POFUM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