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一粒创新设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一粒创新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4353291号“SEUY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UY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碗柜;纱线、丝线、绳子用绕线木轴;书桌;办公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97516号、第19715391号“SEEW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工作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若并存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53291号“SEUY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