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渤大(辽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98678号“渤大便利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渤大便利店”中的“渤”指“渤海地区”,“大”指“广阔”。申请商标不存在“渤海大学”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渤海大学”简称“渤大”,位于辽宁省锦州市。申请商标由文字“渤大便利店”构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家用垃圾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