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047853号“鹊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鹊桥 68047853

阅读:162163 2024-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7853号“鹊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2956号“鵲橋”商标、第44071291号“鹊桥”商标、第50699851号“鹊…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7853号“鹊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2956号“鵲橋”商标、第44071291号“鹊桥”商标、第50699851号“鹊桥幸福定制”商标、第5592249号“鵲橋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申请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4年3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鹊桥”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鹊桥”、“鹊桥幸福定制”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电视文娱节目;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体育野营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电视文娱节目;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本文《关于第68047853号“鹊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鹊桥 680478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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