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瑞景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楚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74406号“瑞景少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07096号图形商标、第72363170号“昌轩跆拳道 CHANG XUAN TAE KWON DO及图”商标、第36195961号图形商标、第70208005号图形商标、第4196368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