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尚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国财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7日对第70982124号“尚大种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水果,注册申请商标12枚,与经营项目无关,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未投入商业使用,造成资源的闲置,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经商标注册管理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身份证号名下商标,被申请人仅注册4枚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系与被申请人同名不同身份证号的其他主体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第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