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邻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69300号“多邻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多邻国”属于臆造词,为申请人英文字号“Duolingo”的音译,商标本身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多邻国”经过实际使用,已成为申请人旗下知名的语言学习应用软件,并未被使用在任何与国家、政治有关的领域,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已经在语言培训学习领域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不会将“多邻国”联想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众多含有“多邻国”的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被核准注册,且众多包含“国”字的臆造词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46729号“多邻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多邻国”APP在苹果应用商店及360手机助手中的信息及评价截图、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2019年申请人“多邻国”APP用户量的新闻报道材料、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相关账号及宣传信息、广告合同、参加展会材料、申请人荣誉奖项材料、有关申请人“多邻国Duolingo”品牌的新闻报道材料、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知乎评论页面、申请人申请注册“Duolingo”系列商标列表、包含“多邻国”的注册商标信息、在先裁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多邻国公司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申请人在先已获准注册多件“多邻国”商标,例如第15196874 、15196875号“多邻国”商标及第15196872 、15196873号“多邻国DUOLINGO”商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