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蜀信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满思谦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61401075号“CA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茶百道”品牌经多年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967147号图形商标、第58687001号“Chabaidao”商标、第43228516号“茶百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含义指向一致,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二、经查,争议商标“CAPANDA”的搜索结果可直接指向安哥拉城市的卡潘达水坝地域,且“CAPANDA”亦可直接译为“卡潘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指定服务来源地为“安哥拉城市的卡潘达水坝地域”,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投入使用易使消费者对产地来源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及其“茶百道”品牌理应知晓,应合理避让。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维持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并助长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风气,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关系证明;2、“茶百道”品牌书;3、营销推广材料;4、媒体报道;5、相关VI设计图样、合同、发票;6、“茶百道”门店照片及部分加盟合同;7、宣传推广资料;8、销售数据及排名;9、相关荣誉;10、类似案例;11、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信息;12、CAPANDA搜索结果、卡潘达水坝百度百科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21日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服务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CAPANDA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Chabaidao”、引证商标三“茶百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