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26联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中球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6日对第68669390号“MAISONHERITA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AISON HERITAGE”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形式):
1、申请人“MAISON HERITAGE”商标在欧盟的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官网截图及翻译;
3、申请人商标在小红书、太平洋时尚网等网络上的宣传报道;
4、有关“MAISON HERITAGE”的翻译;
5、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6—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抄袭他人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2年12月02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系域外证据,或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仅凭少量介绍与报道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MAISON HERITAGE”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ELIZABETHMARTIN”、“WOLF IN SHEEP'S CLOTHING”、“MONICA AND ANDY”、“TRENDY BUTLER”、“THURSDAYBOOTCO”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