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露璐
委托代理人:南通独行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8日对第69357846号“企鹅爹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129651号“企鹅”商标、第55883688号“企鹅岛”商标、第49468358号“企鹅伴成长”商标、第30325332号“企鹅智家”商标、第29852685号“企鹅开黑”商标、第36134800号“企鹅糖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却在16个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1件商标,明显超过了其正常经营所需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企鹅”系列商标应当知晓,却申请注册了十多件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企鹅”系列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严重扰乱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案件资料;2、相关报道资料;3、网络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不构成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不具有恶意,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已经进行了大规模市场投入,并取得一定认可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企鹅爹地”与引证商标一“企鹅”、引证商标二“企鹅岛”、引证商标三“企鹅伴成长”、引证商标四“企鹅智家”、引证商标五“企鹅开黑”、引证商标六“企鹅糖罐”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