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樱花品 45452384

阅读:47056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朝宁 异议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朝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5452384号“樱花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

  异议人一: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朝宁

  异议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朝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5452384号“樱花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樱花品”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护墙板;砂浆;石膏板;涂层(建筑材料);防水卷材;非金属天花板;贴面板;胶合板;石膏(建筑材料);雪花石膏;表面装饰用石膏;建筑用熟石膏;瓷砖”商品上。   异议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63567号“樱花”商标、第7244302号“樱花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制屋顶覆盖物;建筑用玻璃板(窗);墙用非金属衬料(建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樱花”,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45899号“樱花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2948号“樱花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天花板;耐火材料;建筑用纸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樱花”,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一、异议人二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52384号“樱花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樱花品 454523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1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