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福来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盛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成小波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对第44729584号“福来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在商评字[2023]第0000323118号《关于第44729584号“福来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中。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