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葵峰富硒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长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191967号“兴业葵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第66065355号、第3671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申请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已对第164246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撤三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