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装满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程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27486号“满屋颜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86057号“满屋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7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地毯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