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日斯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日顺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75901号“日顺RIS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4395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7月19日至2023年0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处于连续使用中,没有停止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包装图片;
3、购销合同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郭耀元于2002年0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09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4年02月06日转让予佛山市顺德区美日斯五金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防水服;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能够证明,申请人授权佛山市顺德区日顺来雨具厂使用复审商标进行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购销合同能够证明,佛山市顺德区日顺来雨具厂于指定期间内向佛山市顺德区海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潘中贸易商行销售了“日合套装(日顺高级防水套装雨衣)”等商品,有相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我局认为,结合证据2产品包装图片,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防水服;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