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魔棒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嘉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59141号“穗满园 广式包点SUIMAN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08431号商标、第46051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穗满”,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谷类制品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广式包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