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声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17478号“LO EMUSIC A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21347号“追踪者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0162号“LOE”商标、第13258383号“图形”商标、第32638096号“图形”商标在字母组合、图形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