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UNDERLICH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3864号“W WUNDERLICH DRY B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56730号商标、第15023830号商标、第4547044号商标、第34502830号商标、第168079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wunderlich”商标信息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在撤销复审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2、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