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状元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05863号“OTTOS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对申请人非常重要的品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关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授权书;产品使用相关证据;荣誉证书;有道词典翻译解释截图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TTOSEAL”可译为“玫瑰油密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