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数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7235号“数创智能 DIGI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4828号“数创”商标、第9类第72351824号“Creatogether 数创坊”商标、第22551948号“数创公社”商标、第24109895号“数创公社”商标、第5058830号“DigiVi”商标、第67883203号“DITIAI”商标、第57778094号“Digiair”商标、第307830号“DIG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6111号“DIGI”商标、第33987285号“DIGI及图”商标、第76065840号“DIG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的经营地域范围不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在第9类商品上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八、十、十一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数创智能”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英文“DIGIAI”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