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658572号“仙啦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仙啦啦及图 75658572

阅读:122654 2024-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秋山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梦知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58572号“仙啦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用作商标并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理应…

  申请人:西安秋山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梦知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58572号“仙啦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用作商标并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已有第10类第67488740号“仙啦啦”商标等成功核准注册。申请人主观为善意,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已注册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仙啦啦”及图形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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