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小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31418号《关于第68382146号“三顾诸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76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4)京行终70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59902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142298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13日第1907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