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24498号“热风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厨电企业之一,在行业内和消费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是臆造词,没有固定含义。“热风”是一种自然现象,即有温度的风。“热风”与“环”没有必然联系,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联想到指定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热风环”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