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作市云台清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73368号“云台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75829号“云台及图”商标、第39048579号“云台农庄及图”商标、第11052584号“云台坊”商标、第10469604号“云台黑芽”商标、第5268879号“云台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类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