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越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85310号“随心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