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729163号“MISSWI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SSWISS 74729163

阅读:113261 2024-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火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29163号“MISSW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4494号“MISS YISS”商标、第G547632号“MISS YISS”商标、第305…

  申请人:杭州火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29163号“MISSW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4494号“MISS YISS”商标、第G547632号“MISS YISS”商标、第30553623号“MISS KISS”商标、第12438536号“V...V...V...MISS M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瑜伽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4729163号“MISSWI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SSWISS 747291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75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