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心甜甜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87227号“牛角王 BULLHORN 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67423号、第25014608号、第11249933号、第250130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四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该标志使用在“面包”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