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尔凯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74594号“CHANTECL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347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656402号图形商标、第30728611号“不可失 鸡FRIED CHICKEN及图”商标、第28915340号“CORPORICO及图”商标、第15330399号“儿娃子及图”商标、第8904107号“贺家光棍鸡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二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