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03376号“天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在“脆米饼”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此商品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04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01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经营范围不同,销售场所不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脆米饼”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月饼等部分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1月6日第191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现为“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脆米饼”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三明治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三明治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脆米饼”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三明治”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