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856335号“乐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信 75856335

阅读:176052 2024-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耀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56335号“乐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

  申请人:广州耀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56335号“乐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的地域、行业领域等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电子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头发吹干机”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现为在“窗口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抽湿机;电扇(空气调节);干燥器;干燥器械和设备;除湿设备;鼓风机(通风装置部件);空气处理电离设备;空气干燥器;空气过滤装置;空气净化器和机器;空气冷却装置;空调设备;空调用空气过滤器;空调设备;冷却器械和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通风器械和装置(空调);通风罩;中央供暖散热器用增湿器;烤面包机;快速烤架;烘蛋奶饼机;电冰箱;冷却设备;电力咖啡机;增湿机;蒸煮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852号决定不予撤销,故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照明器具及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现为在“电烹调炉;烹调器具;电压力煲;电烘烤炉;咖啡机;电平底锅;冰冻陈列柜;供暖设备”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乐信”,与引证商标一“樂信”、引证商标二、三“樂信牌”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烤盘(烹饪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地域、行业领域等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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