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云
委托代理人:郑州联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134704号“亮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32638号“亮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流动饮食供应;餐厅;饭店”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照明设备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卖餐厅服务;快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