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焱林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71350号“与杯结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实际的经营使用为目的,对自主品牌进行保护。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与杯结缘”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